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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7年参军入伍,2003年2月份在老家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用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与女方登记结婚,2003年10份在老家法院调解离婚(本人为被告),由于没有地方户口,没有及时去户籍部门变更婚姻状况,现在民政局还是已婚状况,(离婚调解书丢失),现需用离婚调解书时去原始办理的法院调取复印,在法院档案室没有查询到登记备案记录的一切信息,当时办理法官的姓名也忘了,法院现不给出具任何证明,女方早已以变更婚姻状况(离异)登记结婚了,女方调解书也没有了,也不记得法官的姓名,我现在该怎样,才能证明我已离异了,需求帮助

离婚 2019-01-03 08: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经法院当庭调解,原、被告双方也签署了离婚调解书;被告也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承诺;可原告在签署了调解书的第二天就反悔,据不履行承诺。如果是对协议约定的财产内容不履行的,可以依据法院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而对解除身份的协议是无法反悔,自协议签订生效,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之日身份关系结婚,你们已经不也是夫妻了
  •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就婚姻家庭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婚姻家庭诉讼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是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前者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后者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  
    2、前者是由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后者是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3、适用的阶段不同。前者只能在审判程序中进行,后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均适用。  
    4、效力不同。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不同。法院外调解,也称诉讼外调解,它主要指人民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调解等。法院外调解不是在法院主持下成立的,是在诉讼程序外进行的,不具有行使审判权的性质。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达成调解协议要自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即时判决。  
    2、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3、合法原则,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应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也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如《婚姻法》、《收养法》等。
  • 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况可以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的可到双方任何一方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律师可以协助制作离婚协议);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对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经常居住地证明一般为一年以上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也可以在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有子女需要解决抚养问题的,两岁以内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十岁以上的孩子会考虑孩子自己的意愿,除此以外,法官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居住环境,教育背景,身体状况等等认定谁更适合抚养小孩。
    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一般为月收入的20%—30%;有财产争议的,婚后取得的财产一般平均分配。一方有家暴、虐待、重婚、遗弃、酗酒、赌博等恶习造成对方损害的的属于过错方,对方可以要求赔偿。
  • 协议离婚的条件:

    1.依法办理了离婚登记的配偶。

    2.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则可以进行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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