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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已年满53岁,但养老保险在今年11月份才能缴满15年,请问11月份,缴满后,我能办理退休吗,属个人参保但养老保险在今年11月份才能缴满15年,请问11月份,我能办理退休吗,属个人参保

保险纠纷 2019-01-13 15: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职工未参加过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职工首次参保养老保险,从未建有个人养老金账户以及单位需要个人账户新开户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会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即可办理。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要携带好养老保险办理所需材料,如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录用名单;如原单位工作过而没有缴纳过养老金,需有原单位的有关证明等等。
  • 办理退休需要提供职工原始档案、身份证、户口本、职工养老手册、个人申请、缴费明细表等材料。下面,办理退休的相关事宜。   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60岁,男工人55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   
    一、办理退休需要携带的材料:   
    1、职工原始档案;   
    2、身份证、户口本;   
    3、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职工个人申请;   
    5、《退休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审核、账户记账明细表》   
    二、办理退休的程序:   
    1、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前退休需提前2个月),本人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申请报告,载明出生年月、工作简历、工种(岗位)履历,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薄。   
    2、所在单位就申请人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工种(岗位)履历等情况进行7天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填写相关表格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由区劳动保障局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复审。   
    4、社保经办机构对相关表格及缴费记录进行审核,并核算基本养老金,核算完毕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职工退休(定期生活费)审批表》和《退休养老证》。   
    6、社保经办机构自职工被批准退休的次月,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 以重庆为例怎么办理养老保险事项的登记?


    一、办理内容


    (一)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登记执照》、《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人员增减变更登记


    1.办理范围

    参保单位新招的未参保或漏投保的职工、调入未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单位职工死亡等、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未续保的、行统单位职工参军、上学、教劳改或判刑等的,


    2.人员增减变更登记

    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


    (2)增加人员的应提供《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与单位建立或解除的劳动关系证明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


    (6)出国的应提供护照、出国定居证明


    (7)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或《火化证》等有效死亡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将资料报行统办审核;


    (2)行统办根据资料办理参保、变更或注销等手续。


    三、办理时限:

    办理参保登记,所提交的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办理人员增减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办理注销登记,资料齐全且无欠费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


    四、收费情况

    不收费。


    五、承办机构

    市社会保险局行业统筹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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