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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精神疾病患者,医院诊断是双向情感障碍,2005年到2010年曾经在杭州一家医院治疗了四年半多,并请了长期病假,后来回到学校呆了几年,但是无法上课,后来又继续请长期病假至今,今年九月我将年满五十周岁,工龄也将满三十年,请问我能办理退休手续吗?谢谢律师!我是一个精神疾病患者,医院诊断是双向情感障碍,后来又继续请长期病假至今,请问我能办理退休手续吗?

综合法律 2019-03-05 11: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给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方法如下:
    1、参保人员申请正常退休的,一般应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30日向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参保企业和档案托管部门在办理退休前,必须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3、退休申报:申报材料:按规定装订成册的的退休人员档案及《参保人员退休报审表》。申报地点: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
    4、待遇审核。
    单位在退休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企保中心档案接收窗口领取已审核的《参保人员退休报审表》。
    单位持报审表到企保中心支付结算窗口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核定表》,及《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
    发放《退休证》退休人员持《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到其常住地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报到,并领取《退休证》。

  • (1)对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应要求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2)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认定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该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3)对符合退休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4)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可以适用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裁决企业先支付职工工资。  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的规定执行。即:职工受开除处分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辞退的,辞退前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被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其被处理前后的工龄也可以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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