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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是一个出生未满一个月婴儿的母亲,在我做月子期间被孩子爸爸一家人家暴,现在我娘家的妈妈把我接回了她家照顾,孩子的爸爸发信息让我回去把处于哺乳期的宝宝带走,让我照顾宝宝,我也回去了的,可是到了他家门口,他们又说不在家,让我过段时间去,因为害怕回去了又被家暴,所以又事先报警让警察跟我一起去的,我们去了后警察打电话问他说孩子母亲现在回来带孩子,你们在哪儿,他说不在家,警察又问你不是让孩子母亲把孩子抱去照顾吗?那现在你们不在家孩子怎么办?孩子父亲回答说这段时间他们自己照顾,因为警察带有执法记录仪而且通话时开的免提,所有执法记录仪有记录,所以我又回到了我妈妈这里来做把剩下的月子做完。请问老师我这样会构成在婴儿哺乳期不管他的犯罪事实吗?因为孩子的爸爸说要是我不回去带孩子,他就会去法院起诉我,但是我回去又怕会被家暴。我该怎么办呢?因为警察带有执法记录仪而且通话时开的免提,所有执法记录仪有记录,请问老师我这样会构成在婴儿哺乳期不管他的犯罪事实吗?

刑事辩护 2019-06-03 2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对孩子的影响,或多或少会有的。这要根据夫妻二人的感情去确定。如果双方感情已经到了非得离婚的地步,那么就不要因为孩子而绑架感情。
    同时,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即使双方离婚,也不能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和与教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因家庭暴力想离婚的,首先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医院的病历、报警记录,还有以前发生家庭暴力的相应证据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程序为:  
    1、写离婚起诉状;  
    2、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3、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现实生活中,很多遭受家暴的受害者选择就此放过,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于家暴的维权是一个特别复杂的过程,而且,家暴的举证是很不容易的,除非,被打残,否者是很难留下证据的。因此,针对如何取证这一难点,通产更可以由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及时报警。
    警察会对此做笔录,双方在笔录中承认的事实是具有证明效力的;
    第二,寻求居委会、村委会的帮助;
    第三,保留好在医院就医的诊断证书,这些是有证明效力的;
    第四,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也很有作用,其中承认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
    第五,可寻求施暴现场证人作证;
    第六,申请法院的人身保护令,文书中会将整个事实经过描述清楚,这一事实描述是具有证据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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