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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2010年实行一村一卫生室,合并诊所。我们这里原有两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我是一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我本人。二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卫生院和我们都没见过。现在二社区工作的夫妻够资格进入新并的村卫生室吗?他们原来是没有卫生许可的,是非法行医。后来就以其他人的名义办了卫生许可,我认为他的卫生许可是属于买卖或者是租借的形式获得的,我看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里面第79条所写,我认为他是违法的。没有资格在本地行医,也没有资格进入村卫生室工作。我的想法是正确的吗?请专家解答。谢谢主要负责人是我本人。现在二社区工作的夫妻够资格进入新并的村卫生室吗?是非法行医。我的想法是正确的吗?

综合法律 2019-06-07 09: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现了医疗损害的行为,作为患者和医院都有三条路可以选择,这就是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诉讼。
    协商调解就是医患双方对可能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进行商议,并在有关中间机构的主持下根据损害事实和有关的规定对赔偿金额和其他事宜达成一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主要是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持下,由相关的专家对医疗损害的事实作出鉴定,明确具体责任并对赔偿等作出结论。
    诉讼就是针对发生的医疗损害情况,由患者到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张由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 非法行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要件
    医疗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和风险性,为保障就医者的人身安全国家必须对医疗从业机构和人员及其实施的医疗活动内容强加一定的资质要求,以求最大程度地降低医疗风险。
    2、结果要件
    非法行医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需要有损害后果要 件。
    3、因果关系要件
    由于医疗行为是一种要求相应主体以及内容资质的职业行 为,如果行医者不具备这些职业资质,则可以认定非法行医主体 不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能力。如由欠缺医疗执业能力的非法行医主体来实施高技术性和风险性的医疗活动,则完全或极有可能引发医疗损害后果。
    4、主观要件
    行为主体在实施非法行医时,其长期反复实施或者意图长期反复实施非法行医活动的目的在于营利或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即非法行医以营利为终极目的性。
  • 违法行医只是行政处罚的范畴。超范围行医,过失致人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大小,应由法院根据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根据案情的发展,受害人亲属只要求医生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法院对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可是受害者家属,到处上访,卫生部门已将此案移送到公安部门处理。但公安部门缺少非常重要的证据-尸检报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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