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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我父亲与本村组长因耕地产生纠纷,该组长拿出伪造合同,糊弄我父亲,并交了份给乡政府,说“乡政府有备案”,可我父亲没有合同,且从未有签过字。2013年6月2日,该组长唆使其女婿纠集另四人殴打我父亲致轻伤,且经两次鉴定(7月、10月各有一次)都是轻伤十级,事发当日已报警,但到今日为止,公安局没有抓人,也没有采取其它措施,可上周(2014年1月8日),凶手向乡派出所提出要重新鉴定,乡民警把意见转给我父亲,说“如果第三次鉴定不是轻伤,后果由我父亲承担!”。请问李律师:我父亲要按乡民警的意见去做第三次鉴定吗?目前县公安局没有抓人,我们应该怎么做?谢凶手向乡派出所提出要重新鉴定,我父亲要按乡民警的意见去做第三次鉴定吗?我们应该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19-05-14 14: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打架致人轻伤,应当按照造成的伤害后果及法律规定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打架致赔偿要看实际的损害程度,可以由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
      造成轻伤的,判半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至于赔偿,这里面有一个责任划分,具体要接受公安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功的,由法院判决。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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