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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下岗职工,1986年参加工作,2017年12月份退休,工龄31.3年,现在涉及到医疗保险的缴纳问题。粮食职工下岗2003年,下岗时所有职工没有给缴纳医疗保险,当时职工也没有这个意识,因为当时报销都在企业自行报销。那时候养老和医疗也没有分家,下岗后个人自己延续缴纳保险,2006年国家出台照顾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职工可以享受4050三年自己负担个人部分缴费,2012年因为当时每年缴费基数都在增加,所以去当地医疗保险窗口咨询说连续缴费10年到退休时就可以了,所以本人就一直延续缴费,到2017年退休时视同缴费14年3个月,连续缴费12年,累计缴费年限26年3个月。现在丰宁医疗保险出来个规定和解释是这样的:主要涉及实际缴费规定是:1、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进入灵活再就业参保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0年的,按当时 缴费基数补足10年。2、男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女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进入灵活再就业参保到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按当时 缴费基数补足15年。3、如果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同时都不够,首先计算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的最低缴费年限可视同实际缴费年限。??当地医疗部门给付的解答是:首次缴纳医疗保险必须是4151周岁才能实际缴费10年,4050周岁首次缴费必须缴费15年,原来还有解答是你必须是4151享受国家的4050政策才能实际缴费10年,反之缴费15年。第3条他们执行的是不满25年两头补,前头视同缴费年限不到15年,后面不到第1条和第二条规定。我个人认为:虽然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退休人缴纳医疗保险的规定标准,而恰恰由于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致使各地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国家既然出台了4050享受保险的政策,难道当地医保部门就能针对国家政策出台地址国家政策的规定,就不受相关部门制约吗。这些年下岗职工的艰辛已得到国家政策的补贴,为啥到退休时还要强迫个人在缴纳1-2万多元的冤枉钱啊。而且当地执行的土政策也不一样,这中间也有执行的,有据可依。而且每个人的解答都不一样,每次去问问题,只要你提出质疑,马上就是另一种回答方式,请问如果你制定的是合规的政策,就应该有统一回复的口径和相关政策文件,不能光靠一张白纸打印一个标准贴在那里给人看。个人认为,既然国家大政策已经规定到退休时男30年缴费,女25年缴费,各地相关部门前提就不能违背国家的规定。只要退休时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达到国家政策规定就应该给办理退休结算,不能在侵犯个人的利益吧。侵害了社会弱势群体下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合法权益。就不受相关部门制约吗。为啥到退休时还要强迫个人在缴纳1-2万多元的冤枉钱啊。

保险纠纷 2019-05-16 09: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 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时常遇到职工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不一致的情况,这就引出了职工退休年龄确定标准的问题。  通常职工的出生时间档案记载与身份证记载相矛盾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是在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时,职工为避免年龄过大(过小)不被单位录用而采取虚报改小(加大)自己的年龄;  二是入伍时不达(超过)年令,为达服役目的而更改出生时间;  三是在初次就业时,职工在填报出生时间时阴、阳历不分,导致出生时间在月份上的差异;  四是为达到提前退休目的,采取其他不法手段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出生时间差异的情况。
      为此,国家出台政策作出了专门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这项政策的出台在职工退休年龄认定上作出了硬性规定。按照此规定,确认职工退休年龄的基本依据是本人身份证与个人档案。对于这项规定,有些职工不太理解,认为身份证记载日期就应是本人出生日期。
    殊不知,就社会实际来看,身份证有人为操作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着变更、伪造身份证的现象。因此,仅凭身份证是不能完全确定职工的出生日期的。而职工的个人档案记载着其本人的主要学习简历、工作简历和其他一切与社会活动相关的资料,其历史性、连续性、真实性较强,且由专人保管,不易篡改、伪造,因此,档案与身份证相结合确定职工出生时间更具权威性。
  •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少数高级专家,征得本人同意,经任免机关批准,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退休年龄的职称条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着作工作。
  • 退休年龄劳动法没有规定.是由以下法规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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