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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婚内财产书面约定没有经法律公证是否有效?书面约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合同纠纷 2019-03-13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在婚后的使用、维修、保养、处分以及财产孳息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2、当事人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应对各方婚前(或婚后)债务的清偿作出明确约定;  
    3、夫妻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应符合法律,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社会公德。  关于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后,应向哪个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上海市公证处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手续的问题,公证处明确把“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列为其一项特色服务。  公证处可以办理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分两种形式: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作出约定,并按约定内处理夫妻财产的制度。  夫妻一旦约定财产制后就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
    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也有助于夫妻灵活处理财产关系,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特殊情况,满足部分夫妻的不同需求。  我国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适应婚姻生活的各种复杂情况,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涉外婚姻逐年增多,允许以约定方法处理夫妻财产的问题,以适应外国当事人一方的情况。
    随着“一国两制”的推行,涉及港澳居民婚姻的财产状况也比较复杂,约定财产制便于当事人双方灵活处理其夫妻财产关系,以利于婚姻的巩固和家庭和睦。  夫妻要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或威胁对方;男女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后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合法所得,夫妻可以自由地确定的内容,可以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财产作约定处理。
    夫妻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般就以书面形式进行;口头约定,须双方一致认可或者有可靠证据证明,方予以认可。  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只要夫妻没有财产约定,法律就推定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如果夫妻订立了有效或没有约定的财产,才认定夫妻共同所有。  实际生活中,完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夫妻或者家庭不多。
    夫妻进行财产约定,多数限于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一部分。  例如:有的夫妻约定资金归个人所有;有的夫妻约定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归个人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双方每月从收入中拿出一定金额或比例的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剩余都归个人所有;有的夫妻约定二人实行分别财产制,各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家庭生活全部费用由高收入一方承担。
    等等情况。
  • 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是由夫妻双方协商后,约定婚后财产归属问题的一种文书。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是夫妻对婚后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的书面合同,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系息归属。  婚内财产公证协议书范本  甲方: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  甲方: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乙方: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  乙方: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xxx年xx月xx日在xx省(直辖市/自治区)xx市xx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xxx),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婚后财产达成如下公证协议:  
    1.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2.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后财产作出如下约定:  
    1、房屋:座落于xx市xx区xx路xx号,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归xx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xxx方的xx牌xx型号轿车一部,归xxx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xxx方的xx银行存款xx万,归xxx所有;  
    4、…….(自行补充需要约定的财产)  
    3.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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