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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安徽蚌埠我想问一下,在没离婚的情况夫家不让我见孩子,不让我进家门,把孩子送到别人家去养。我可以告他们吗?在没离婚的情况夫家不让我见孩子,不让我进家门,把孩子送到别人家去养。我可以告他们吗?

离婚 2019-03-21 10: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有法定的探视权的。  如果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不配合对方探视子女,对方可以上法院起诉维权。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 没离婚和别人生孩子是违法的。从违法程度看,有三种情况:
    一是与别人发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导致怀孕生孩子。这种情况,一般应当接受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处理。
    二是与别人非法同居期间,导致怀孕生孩子。
    这种情况,除应当接受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处理外,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只要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会准予离婚的。
    三是与别人重婚,导致怀孕生孩子。这种情况,除应当接受违纪、违反计划生育法的处理、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只要一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会准予离婚的后果外。
    重婚是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负刑事责任。
  •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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