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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村里分配土地,一共6口人,有姥姥,还有4个姨的土地,舅舅没有土地。期间妈妈还有姨都已嫁人,然后1991年他们村有上级通知在原有基础上重新丈量土地,承包人改成我舅舅名字.一直耕种。现在土地价值飙升,我们有权分83年分的土地承包权吗?1983年村里分配土地,舅舅没有土地。现在土地价值飙升,我们有权分83年分的土地承包权吗?

综合法律 2019-02-13 17: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包土地不属于承包个人所有,而归集体组织所有,承包人只享有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产必须是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所以,农村承包土地不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
    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 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2、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取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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