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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被一个87年的男人骚扰,他已经影响到了我的正常生活给我的精神带来了压力,带来了困扰,我是跟他好话说尽还是没用,我跟他以前不认识,是在前几天认识的,他想追我,刚开始我说先了解了解,就答应了,可是还没交往几天我的家人不同意,我就和他提出了分手,我就把他的qq和手机都拉黑了,当天晚上他就来我下班的路上赌我,我做公车,他就在后面骑摩托车追,后来我跟他谈了一下,我骗他说做他的情人,他才放我回家的,后来到家我就给他打电话告诉他不可能,我不会做他的情人的,他说我又骗他,我说是我骗你,我让他放了我,别再纠缠我了,我跟他好话说尽,又哄他,他同意做普通朋友,他让我把他qq加起来,我就加了,我跟他说他给我带来了困扰让他别再给我打电话,发信息了,他同意了,可是第二天他又打来了电话!我觉得他讲话不算数!老是缠着我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他已经影响到了我的正常生活给我的精神带来了压力,可是还没交往几天我的家人不同意,老是缠着我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离婚 2019-01-25 15: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骚扰不是我国《刑法》的独立罪名,但可以依据妇女保护法,向公安机关求助,对骚扰实施者进行治安处罚。。
    骚扰达到严重程度,可能涉嫌诽谤罪、侮辱罪等,较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打骚扰电话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行为人应承担法律后果。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也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或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建议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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