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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有个父母双亡的孩子,我如何办理正常的领养手续

收养 2023-02-07 15: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领养孩子手续:
    一、开具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
    二、开具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
    三、出具身体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以及有无严重疾病的证明;
    四、携带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上述3项材料,到民政局提出领养申请;
    五、申请通过后到儿童福利院领养孩子;
    六、进行领养关系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收养手续办理有以下规定:
    1、办理手续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必须适格;
    2、收养手续合法。例如,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法律分析:领养别人的孩子要办手续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当事人领养别人的孩子后,要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所需材料,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领养登记条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发给领养登记证,领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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