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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7月份十几号我与邻里男性之间因拖把摆放的位置之事发生了口角,邻里把我拖把摔在马路上,我跟邻里理论时。邻里动手打了我,当时手腕都青了,110警察也看到手腕青了。老公看到邻里对我动手跟邻里打起架来,双方都踹了对方几脚,邻里打输了。在派出所老公还赔偿了邻里300元。双方在派出所都有记录及签字算是了结了此事。当晚邻里还上门辱骂,说要赔偿2000元,我们让邻里把医院的收据及拍的片子给我们,并对邻里说还是会给你报销,但是邻里得理不饶人随后的一段时间还是继续到我店铺闹事,还扬言喊人打我老公。我们都没理他。因为我们念着邻里关系。到最后我们还请人讲和,请邻里吃饭当面给邻里道歉毕竟是邻居,天天见面。可是邻里不但不领情还是一句话要2000元才了事,还说他身上疼,邻里是修电瓶车的,天天照旧帮人修车,几十辆车主推进推出,一点事都没。邻里闹了一段时间见我们没给钱,也就消停了一陈。但还是天天骂我们。前几天我从邻里店门口过,邻里还出口骂人,我没理他。还是会给你报销,但是邻里得理不饶人随后的一段时间还是继续到我店铺闹事,还说他身上疼,还是天天骂我们。

综合法律 2019-03-05 20: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受害方有权利要求加害方进行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

  • 1、请求权的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当众辱骂如果是虚构事实的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或者侮辱诽谤罪,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 发生有人上门闹事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若受害方可及时报警,由警方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案件性质 。一般属于治安案件 ,可以通过调解处理。调解不成 ,由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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