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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签订的认购书,交了两万定金,认购书上写明:交首付款当时签订合同。我如约交了首付款,却并不给我看合同,也不与我协商合同,理由是需银行贷款手续正式办完了再签合同。(我认为这首先是开发商违约了吧,其后又欺骗我,可他们却反过来用我的首付款胁迫我。)签完认购书我就告诉售楼人员孙明磊,如果五一期间有打折,务必通知我。4月28日晚上我收到了恒大御景群发的广告短信,我马上给孙明磊打了电话,他信誓旦旦地说只有阴面的几个商铺打了折。 五一期间我又给他打了电话,他还是这样说。5月2日节后上班,听同事告诉我,商铺打折非常多,包括比我那个条件好得多的,在恒大御景现场有售楼人员向他推售。我感觉做为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收到了严重侵害。5月3日我到售楼处找到售楼小孙,他良心发现,书面承认了欺骗的事实:售楼人员孙明磊查到的在5.1期间售出的阳面商铺之一的价格(比我购买的那间条件要好),按此计算,我的那间价格应该是1.150万元每平米,现在开发商逼我必须按1.482的价格购买,不给打折,不给退钱。我要求按照打折价格重新签订认购书,或者马上退全部房款,但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却根本不予理睬。合同磋商函之一,但都没有得到开发商的任何答复。却并不给我看合同,理由是需银行贷款手续正式办完了再签合同。还是这样说。不给打折,不给退钱。

银行 2019-05-29 2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欺骗消费者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是享有知情权的,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商品的实际情况,不得有所欺瞒,如果欺骗消费者的,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毫无疑问,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所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有关情况。
      消费者只有在对某类商品或服务有所了解的情况下,才会购买、使用该类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知情权是消费者参与消费活动的前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这些可以说是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利要求经营者就上述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提供信息。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则,是最起码的商业道德。
    从诚实信用原则角度来讲,就要求交易者意思表示真实,对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不得作虚假表示,否则就是侵犯厂消费者的知情权。一旦发生争议,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如若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
  • 《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消法》对欺诈性损害行为规定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是指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费。这对受害人来说具有充分弥补其损失的作用,对于侵害人来说具有惩戒功能。在我国《民法通则》等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实行的是实际赔偿制度,没有关于惩罚 性赔偿的规定。
    《消法)所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对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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