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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写外地工作地点,调动外地员工拒绝去被辞退有补偿吗?

离婚 2019-04-14 07: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要求一般被认为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体现。所谓用工权,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录用、辞退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1)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通过考试、公开招工,择优录用新职工;2)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从外单位和外地区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企业可以辞退违反法律和企业规章的职工;
    (4)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奖励和必要的惩罚等。法律赋予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目的在于使单位能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合适的员工为其服务,最终达到整个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相对于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法律赋予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权利。自由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对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以及为哪个单位(雇主)从事职业劳动等事项的自由选择,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 如果劳动者认为在合同中约定不限制工作地点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绝与该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 员工被单位辞退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原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在索赔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 根据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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