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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办案单位曾经将我设为网上追逃,在事实调查与我无关后,给撤销了,检察院没有批捕,法院没有起诉,现在在网上追逃已撤销表中还可以查的到,我该如何撤销案底办案单位曾经将我设为网上追逃,给撤销了,检察院没有批捕,法院没有起诉,我该如何撤销案底

刑事辩护 2019-02-02 23: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准予撤诉的裁定生效后,终结的诉讼程序不可逆转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53条第4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是刚性条款,没有变通的余地。一旦法院做出的准予撤诉裁定生效,诉讼程序不仅宣告终结,而且不可逆转。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不管基于何种理由,检察院都不能对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法院也不应当重新受理。
    因为,对于审判阶段中事实和证据发生的不同变化,法律已经赋予公诉机关四种处理的方式,完全能够解决出现的问题:首先,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可以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从而获得法律允许的一个月的补证时间;第二,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第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第四,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可见,撤回起诉的适用条件是法律已经明确的,其他情况均不应采用。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再行起诉、审判,明显有悖法律的规定。
  • 大家平常说的“案底”一般是指有犯罪记录,即有案底,有前科。刑事处罚的记录可以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到。判处缓刑的,在司法局也可以查询到。  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这些记录都会伴随当事人终生的,但上述两样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
    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违法记录对当事人今后生活影响不大,犯罪记录对当事人及子女就会有所影响。
  • 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一般所称的“案底”仅仅指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后,相关部门将其定罪的情况记录档案的行为。你所说的应当为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此不难看出酌定不诉后,没有判处刑罚也就不应该有案底一说,酌定不诉也应该告知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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