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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男朋友2月4号晚乘我不在家把我爸3号下午放我家的五万多现金私自拿银行存入他的卡里了,因为我们是属于同居,他也有钥匙的,然后制造了小偷入室行窃的混乱后发信息给我说家里好像进贼了,我回家看到一片狼藉后就报警了,警察来看了后就把它带走了,因为门没有撬开的痕迹,阳台窗台都没有攀爬的痕迹。几个小时后他被警察带回来他说钱他存卡里了,然后他又被带走了,5号早上警察带着他回家对现场拍照,今天中午已被送往看守所了,我想请问现在他是个什么状况,会怎样量刑?我现在已经谅解他了,但是要怎样做?请你帮帮我。还有我要怎样写谅解书或是我父亲也要写份谅解书?十分感谢!然后他又被带走了,请问现在他是个什么状况,但是要怎样做?还有我要怎样写谅解书或是我父亲也要写份谅解书?

刑事辩护 2019-05-22 00: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给在看守所里的人送东西需要身份证和户口本。一般情况下只有亲属才能送。  《看守所条例》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
    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
      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 刑拘是一种刑事侦查强制措施,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结束后,如果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可以决定撤销案件;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过审判,法庭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宣告无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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