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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银行卡里面的交易明细能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吗?

银行 2019-02-04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工受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工伤认定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一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已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前者需劳动者提供证明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工牌、工衣工帽、同事证言、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各类报表单据、单位监控录像(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等。
    后者则无需提供上述材料,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 银行的对帐明细单已经能够证明你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了,你可以去叫银行提供代发公司证明,并加盖银行的公章。你先打对账单出来叫银行盖章后就拿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答辨或者开庭时就知道单位承认不承认劳动关系了。
    如果不承认的话,再叫银行提供代发公司证明也不迟的。因为所有的证据到了一审法院再交是不迟的,有时是更好的。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而且是双方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的双方对此不可协商变通。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员工可随时向劳动监察举报要求用人单位缴纳,处理结果往往是限期补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缴纳了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职期间一旦发生此类情况,相应的费用由社保基金负担。相反,如不缴纳社保,发生了此类情况,用人单位按照社保的标准自行负担。
  • 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单位员工未按照法律规定辞职,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是可以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但是员工的劳动报酬单位还是需要支付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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