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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7年9月10号在常州犯了故意伤害致重伤案,当时是应邀去吃喜酒,打仗我没参与,也不是我惹的事,但事情发生后,派出所把我抓去了,威逼利诱叫我承认,说是我干的,我肯定不会答应的,但没办法,派出所的手法很“高明”,这你们都懂的,(还有两人做假口供)我想请问律师们,像我这种事情,可以翻供吗?

刑事辩护 2019-01-09 15: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及到公诉案件,应该及时进行刑事辩护,寻找有利证据。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颅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如果在以前已经有认罪的口供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否认自己以前的口供(即进行翻供),但最关健的问题在于被告人的翻供是否成立。
    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如果被告人不管事实和现有证据而无端当庭翻供的,就会失去由法院从轻处罚的机会。

  •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必须要有证据,没有证据就要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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