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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私家车车主空的时候去挣点代驾带人挣点外快,有一天2个盗窃的人做我车了之后要我号码方便以后叫车,当时并不知道他们在犯罪直到被抓后民警告诉我的。我带了他们几次对他们不认识也不清楚他们在犯什么法,为什么派出所老来叫我去问话?录口供,拍照,DNA,指纹,什么的。是不是把我也当犯人了啊?我可是什么也没干啊!求帮忙急当时并不知道他们在犯罪直到被抓后民警告诉我的。为什么派出所老来叫我去问话?是不是把我也当犯人了啊?

综合法律 2019-06-20 0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千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下,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3-10年有期徒刑;30元至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 犯人已经被定罪的,不能叫做犯罪嫌疑人,而应该称为罪犯或犯人。
      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由法院来判决,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不能认定此人构成犯罪,而内能说是涉嫌犯罪。
    所以在法院判决前,应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时则称为被告人)。
      但是,如果你所述“定罪”仅是指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那不能称为被“定罪”,而仅仅是涉嫌犯罪,所以应该称为犯罪嫌疑人。
  •   入室盗窃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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