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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前天女友找人把我打了,我选择了报警。警察把打我的人抓了起来,当时因为没钱我没能拍片,用拳头击打我的头部眼睛和鼻梁。警察把打我的人抓了起来,女友着急。我也心疼她。第二天,我跟她说过,看着女友的面子,可以放过他,赔偿金和刑事责任不追究打我的人,就这样我把案子消了。就因为中了圈套我后悔了。我现在不想追究打我的人,追究女友的责任可以吗?赔偿金和刑事责任不追究打我的人,就这样我把案子消了。我现在不想追究打我的人,追究女友的责任可以吗?

刑事辩护 2019-06-09 07: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是受案。就是公安机关派出所受理这个案件。
    初查,初步查看你这报警是否属于案件,是否可能涉及到其他违法情况(比如绑架)。在这个阶段,如果属于离家出走,经济纠纷,或者其他原因(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那么就会告诉你这个事情公安机关不能帮你找,你可以找某某部门或者自己想办法。
    不满24小时的情况,一般会让你查看监控,看看需要找的人最后出现的地方有没有什么线索。如果失踪人员属于小孩,老人,残障人士等特殊情况,会通报全市公安机关注意发现。
    超过24小时,属于人口失踪,那么需要失踪人员家属报案才有效,因为需要做DNA测试,和无名尸体,走失儿童等数据库比对。
  •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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