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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 2023-02-12 22: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2、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4、存在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条件是:
    1、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4、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条件是:
    1、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4、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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