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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贷款买了一辆二手车我是担保人,他现在人跑了,法院下了传单,我要不要去?

综合法律 2019-02-12 10: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汽车贷款涉及的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汽车贷款网上怎么申请?  现在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和银行都开通了在线申请平台,简化了贷款买车流程,让想要办理购车贷款的人坐在家里就能提交申请。目前能够直接在网上申请车贷的主要有:上汽通用汽车金融、丰田汽车金融、东风日产汽车金融、交通银行、中信银行贷和平安银行等。如下所示,网上贷款购车流程一般有五大步骤:
      以上汽通用汽车金融为例,登陆官网,在“车贷套餐”这一页面就有各项套餐的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和月供价格等,可以选择比较适合自己的一款套餐,点击“立即申请”。也可通过“最新活动”页面申请,或直接点击“车贷申请”进入申请页面。
      
    二、在线填写预申请
      
    1、先选择品牌,后选择品牌下的具体车型;
      
    2、选择省份城市;
      
    3、填写姓名、年龄、联系方式等;
      
    4、提交资料,申请完成;
      
    三、递交申请材料
      在提交网上申请后的24个小时内,将会接到网站客服人员的来电,确认买车贷款(贷款买车需要什么手续)申请信息;此后当地的汽车贷款专员会根据本地的实际购车价格计算月供,确定套餐后正式提交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驾驶证明等申请材料。
      
    四、等待审批
      等待汽车信贷审批部门的审核结果,通常需要3个工作日左右。
      
    五、提车
      审批通过,当地提车上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具体可以高利贷一方协商。 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由于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实践中只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对具体的借贷关系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再认定其是否构成高利贷。
    这种观点还认为在确定高利贷时,应注意区别生活性借贷与生产经营性借贷,后者的利率一般可以高于前者。因为生活性借贷只是用于消费,不会增值;而生产经营性借贷的目的,在于获取超过本金的利润,因此,它的利率应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担保人要承担付款义务,你可以以担保人为被告,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即向你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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