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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 2023-02-15 23: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现在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具体可以查询当地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所以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比如说:临汾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2016年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 法律分析: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政府决定对2010年制订的《陕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各市(县、区)政府务必于2018年11月30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到各个片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征地补偿标准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实施。省上统征的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结合各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制订工作预案,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
    要加强政策解释,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三、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监察、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2-3年适时对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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