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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期内,村里承包土地,能否生存补偿?

土地纠纷 2023-02-17 22: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节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承包期内,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分户后,仅将原家庭承包的土地分为两户承包,对外的承包关系不变。如有新增人口,村集体将在机动地、新开垦地承包给新增人口。
    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备成员资格的人均参与分配,又无分户并不受影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 如果村里修路占到村民的地,那么相应的补偿标准为按照具体的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了:
    第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第二,安置补助费。
    第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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