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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占林地没有开采证明的投诉在哪里?有林地使用,没有采矿证明的,先开采破坏林地严重,非法开采向哪个部门报告

土地纠纷 2023-02-18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法占用林地立案标准:
    1.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未达到上述量化标准,但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造成耕地大面积破坏或植被严重破坏的。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对于非法(违法)采矿,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渠道投诉、举报、控告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是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投诉、举报或控告。
    二是对有可能触犯我国刑法343条规定涉嫌非法采矿罪,如果有充足的证据也能够去直接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或控告。
    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法征占用林地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五亩以上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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