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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11月通过沈阳一家出国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去新加坡工作的中介服务合同(中介费30000元),2016年1月15日到新加坡开始工作,1月20日被公司以不适应新加坡文化为由辞退,根据中介合同,该中介公司应退还我除1000新币以外的其余费用,但该中介公司以其它理由只愿退还我3000人民币,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维权我于2015年11月通过沈阳一家出国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去新加坡工作的中介服务合同(中介费30000元)根据中介合同,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维权

房产纠纷 2019-04-08 0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支付中介费,中介介绍你进厂,相当于中介为你提供工作机会,成立居间合同。
    2.居间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已支付中介费,中介应当履行居间义务。
    3.具体内容需要区分一下居间合同约定,如果是仅提供工厂招聘信息的,那么中介履行提供信息义务,即可收取费用。
    4.如果约定现实地让你和工厂成立劳动关系,那么你最终未进入工厂,视为中介促成合同不成立,不必支付报酬,但须支付必要费用。
    5.中介费的接受方是居间人,居间合同也是和其订立,返还中介费自然是找居间人,即中介。
  •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3,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4,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平时加班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5,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关于被公司辞退问题的解答:例如,如果公司非法与你解除合同,需支付劳动者2倍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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