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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东二十铺鑫泰物流园一工地的材料员,我建筑公司与2014年5月份与材料商签了供货合同,约定2014年8月付清货款,其间签合同的项目经理离职,我于2014年7月进材料8000千元,在合同上补签了名字,(合同盖有公司印章,)2014年9月25日因未按合同付清货款,材料商与我签一份我的私家车抵押协议,(我是被迫签的)现至今开发商未支付工程款,公司无力付清欠款,请问我能要回我的车吗?我建筑公司与2014年5月份与材料商签了供货合同,约定2014年8月付清货款,请问我能要回我的车吗?

合同纠纷 2019-03-15 0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与你朋友签订劳动合同都是合法的。
    如果超出了一个月,则须向你朋友支付双倍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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