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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值了5万元的xx账号被骗,交易时xx商定以4.5万的价格于换绑成功时通过zz转账支付,但将账号资料提供给对方,对方换绑了xx安全中心的密保手机后,他没有付款,打电话被拉黑,发信息也是要么拉黑要么删除好友,不和我联系,现在已经过去10天了,已经可以确定对方属于诈骗,同时他关闭了xx网页申诉的通道,只能通过客服才能找回,但我拨打腾讯客服试图找回账号,客服说是涉及违规交易,客服不予处理,建议私下协商或者报警;但我到当地派出所报警,级别太低,根本无法处理这事,一个民警跟我说这个没有法律规定,虚拟物品无法确定其价值,但我充值了5万的充值记录不能当做价值衡量的标准吗?所以派出所那边无法定义为刑事案件,只能走行政案件,但即使立为行政案件,也需要很多方面的努力,当地派出所没有这个能力,请问还能通过什么途径能追查到诈骗者或者最底线的就是找回账号。虚拟物品无法确定其价值,但我充值了5万的充值记录不能当做价值衡量的标准吗?请问还能通过什么途径能追查到诈骗者或者最底线的就是找回账号。

案件执行 2019-05-10 07: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讯信息诈骗是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手机短信、固定电话、网络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采取远程、非接触的方式,通过虚构事实诱使受害人往指定的账号打款或转账,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
  • 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 涉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向检察院提出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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