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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发现是骗那些做股票的人去做现货大宗商品之类的以赚取他们所亏损的钱,因为之前没做过销售行业,良心感觉过不去就辞职了,辞职后跟之前的客户联系,她说现在跟着做天然气赚了20万,我说你现在有的赚就见好就收,不要在做了,因为她60多岁,之前被骗过。就好心提醒了一下他,她第二天就把钱转出来了,第二天晚上公司经理找到我,问我有没有跟她聊过什么,我说没有啊,经理说那个客户赚了20万跑了导致公司亏损了50万,说如果发现是我跟她说了什么她才不做的,我的工资不发不说,公司所亏损的50万还将由我承担。我想请问一下,我这样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之前被骗过。她第二天就把钱转出来了,我这样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9-05-25 06: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离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等。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劳动者应在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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