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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在烟台莱州金仓幸福小区承包空调安装,甲方开立空调,开利空调将安装分包给一个叫郝东的人,签订的有协议,我们就跟着这个郝东干活,年底完工,工程交工。期间支付给我们5分之三的工资,余下的未结清,16年要了一年 他以开立没给他钱为由不给我们结清。17年1月初再就找不到郝东这个人,现在已经找不到了,我们找到开立要余下的工资,开立以未和我们签订合同为由不予以支付。我想咨询一下 以我们这种情况现在应该怎么办?2015年7月在烟台莱州金仓幸福小区承包空调安装,他以开立没给他钱为由不给我们结清。以我们这种情况现在应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02-02 11: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工资按月发放,隔月发放违法,本月工资下月发合法。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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