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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承担“任职管理职责”所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事实理由



被告;2006年至2014年任职村委会主任(法人)全面负责村委会集体管理。2008年主持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租用合同协议,出租集体房屋场地水资源,合同协议期限五年至2012年底期满。被告;任职作为负责履行合同协议期满该管理事宜导致应收2012年度租用费11000元以及甲方房屋场地资源的经营权益流失至2014年底被告离任的后果倒欠乙方看管费,乙方拒不交回甲方房屋场地资源的经营权益涉及至2015年9月迄今甲方经营权益蒙受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该管理责任所造成集体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必须负责根据合同协议澄清管理事实依据;交回甲方房屋场地资源的经营权益。

赔偿要求;一、被告承担“任职管理作为所”流失甲方的经营权益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应当自2013年1月至2015年9月底33个月计算赔偿集体的损失根据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年租用费11000÷12x33=30250元;加欠收2012年度租用费11000元;共计金额41250元。二、被告承担“理清倒欠乙方看管费”交回甲方的经营权益。三、被告承担“诉讼期间”甲方的经营权益仍然流被告承担“任职管理职责”所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出租集体房屋场地水资源,被告承担“诉讼期间”甲方的经营权益仍然流

诉讼 2019-05-31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
    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 集体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被称为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五十三条对此有如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对于集体诉讼费用是多少这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所以不同的案件性质诉讼费用的多少是不一样的,但是整体来说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一)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二)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 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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