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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8岁,去卖废品,被收废品的两个年轻人把腿打断两处,而且是我已离开8米之处他们追上来打的。事有起因:我家多次被盗,其中有两位老人提供线索,在打人店中找到了赃物两次,并报了警,警察做了登记,但没派人去查,他们将赃物转移,这次是报复伤人。2011年10月18日下午2时,我住进了医院,对方去了一人,在CT门口等候,得知我骨折后,他出了院门不知去向,5小时后,他也住进了院,说是我把他鼻骨打碎,并办了轻伤害鉴定。我对天发誓我没还手打他,我连骂他们都不敢,我怎么敢还手打他们?现场的群众还有四位民警可证,他鼻不清、不红、眼不肿,现场未见一滴血,怎么能鉴定成轻伤害呢?  我请教一下律师:  1.既然他是这么重的鼻骨骨折,为什么当时不拍片不住院?  2.为什么他白天不住院,非等5小时之后再去住院?在这5小时中,他们干了些什么,一切皆能,若被车撞死我是否也得承担责任?  3.CT医生查了两台电脑,他做了四次CT,两次X片,没有一点伤情,更没有18日鼻骨骨折的片,他依据什么病住院?  4.他若花钱通过别的渠道拍的假片,我是否也得认可?  5.他有没有自残的可能?  6.他是否以前有过鼻骨骨折今天也用上了?  7.可不可以在有关人员监督下,不给他作弊的机会,重新拍一次片,看一看是否真能够成轻伤害?  请律师能在百忙之中帮我解答一下,谢谢了,给您添麻烦了。并办了轻伤害鉴定。怎么能鉴定成轻伤害呢?是否也得承担责任?是否以前有过鼻骨骨折今天也用上了?

刑事辩护 2019-03-10 12: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轻伤应当24小时内公安局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没有规定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做鉴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 一、造成轻伤以上(包括轻伤),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对方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伤害案件,应当做伤情鉴定,应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会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是否构成轻伤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深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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