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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微信上认识一个朋友,聊了一段时间后决定见面,我去了他家吃饭,吃饭后一起看电视,结果他对我毛手毛脚的,我非常抗拒,结果他反而发怒,摸我的下体和胸部,甚至脱了我的内裤,我非常害怕也用力打了他的头和背,但因为我强烈抗拒和他周旋,我成功脱身,事后我有聊天记录证明他对我强奸未遂,他想花钱私了,我以赔偿我精神损失费为由要求他写检讨书,写明起因经过结果,他也答应,请问这些证据我可以告他强奸未遂并判刑吗?

刑事辩护 2019-01-09 1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如果强奸残疾人,从重处罚。
    2、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3、强奸幼女定罪处罚:

  •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奸淫幼女罪(现罪名为强奸罪),是指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的行为,其特征是: 1.被害幼女的年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2.一般地说,不论行为人采 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的行为,就构成 犯罪;3.只要双方生殖器接触,即应视为奸淫既遂。”
    二、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三、你朋友强奸幼女情节是否恶劣、认罪态度如何、被害人是否谅解等情况不明,目前难以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 强奸未遂,被害人不出面但有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以立案侦查。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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