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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跟人打架,被砍了四刀,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右手筋被砍断了,现在对方要求一次性赔偿,不要我们做伤残鉴定 ,请问可行吗? 弟弟还没出院,不知道手能恢复到什么程度。如果要追究他们刑事责任,请问他大概可以判几年? 这样我好做决定 谢谢了被砍了四刀,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右手筋被砍断了,不要我们做伤残鉴定 请问他大概可以判几年?

刑事辩护 2019-02-14 0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轻伤赔偿标准:
    首先要先做鉴定看是否构成残疾:伤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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