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饭店,约定甲、乙各出资2万,丙提供门面。后经三人协商,一致同意让丁以其劳务出资入伙。四人约定平均分配盈余。半年后,合伙人乙趁甲外出之机,说服丙、丁让自己退伙,丙、丁同意,退还2万元给乙。甲回来后得知此事,认为乙不能退伙,并出示合伙经营期间已亏损16万元账本,要求乙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乙拒绝。请问:乙是否要对合伙债务负责?为什么?

综合法律 2019-01-08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般情况;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是正确的。
  •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合伙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在各合伙人间互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合伙企业劳务出资要注意的风险,  合伙企业法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
      劳务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第一,劳务出资价值确定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衡量,更多依赖合伙人之间形成统一的意见。当合伙人只是同意以劳务出资,但并未明确其价值时,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会因这种不规范而产生。
    在评估时,还需要看待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的利润分配比例或损失承担等作为劳务出资价值的补充确定。  第二,劳务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并不像其他以财产出资的合伙人,其可能是因为本身不具备财产出资能力,因此在承担责任问题应当事先明确其是否按照正常出资人承担。
    当劳务出资人具有足够的财力时,该法律风险则可以忽略。  第三,劳务出资停止提供劳务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对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提供的劳务,然而一旦确定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所占的比例,劳务出资人不再为企业提供服务,其出资份额不会自动消失。
    不能简单地认为劳务出资人不提供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的退火行为,毕竟劳务出资人会随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或技能的丧失不具备继续提供劳务的必要性。一些合伙企业会因此争议是否应当降低其所占的出资比例。
      第四,劳务出资退火的法律风险。  劳务出资人不像其他合伙人对企业有实际的投入,当其退火时,合伙企业实际上不再享有其提供的劳务。各合伙人常常因为劳务出资人退火行为发生矛盾。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柳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