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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头目携款潜逃。骗了有几千人。我们很多人都见过他。知道他是所说的大老总。之前还给下面的人发工资。现在携款潜逃了,他利用咋骗的钱买的房子,还有宝马,估计从中获利几百万上千万。是利用别的正规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非法传销组织。如果我们举报他,他会判刑多久?下面那些被骗的受害者下线会不会受法律制裁?请求各大律师援助!传销头目携款潜逃。现在携款潜逃了,他会判刑多久?下面那些被骗的受害者下线会不会受法律制裁?

刑事辩护 2019-03-11 1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传销是违法行为,组织领导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嫌疑人刑事责任。
    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至于能要回来多少,要由法官综合全案来判断,建议委托律师详细咨询。
    需要的证据材料主要就是互相的经济往来凭证,如果有可能,可以对其平时的会以、培训等内容录音录像,都是有利的证据。
  • 传销头目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传销犯罪的具体罪名,只是按照非法传销过程中,因为非法拘禁、抢劫、杀人、诈骗等行为,触犯其他罪名,而以构成的具体犯罪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05年通过的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是适用于传销行为的法律依据。  
    (1)目前,关于传销行为,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等;  
    (2)如果可能涉及犯罪的,由工商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3)如果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将案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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