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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包工队的深夜及凌晨施工的震动及噪音.在等待包工头的时候坐在挖掘机的挖斗上.这是来了一个人见我坐在挖斗上就大叫我插死你.随后就上了挖掘机.发动了机器后将我提起约3米高翻斗将我摔下.由于有别人干扰他才将挖掘机转了方向.直到警察到场才制止了他.造成我当场短时昏迷.原有左大腿内骨折固定钢板断裂.多处软组织损伤.请问他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因包工队的深夜及凌晨施工的震动及噪音.在等待包工头的时候坐在挖掘机的挖斗上.这是来了一个人见我坐在挖斗上就大叫我插死你.随后就上了挖掘机.发动了机器后将我提起约3米高翻斗将我摔下.由于有别人干扰他才将

劳动纠纷 2019-01-25 0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有哪些情况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中的一种,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1)根据打人时具体情况,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为打人者未满18周岁,可以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涉嫌故意伤害罪是指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的案件。构成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
    1、有伤害行为;
    2、构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
    3、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在法院判决之前,任何公民,都不是罪犯,牵扯到犯罪,涉案人员,也只是涉嫌犯罪,属于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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