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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不含1000毫升吗?

工伤索赔 2023-02-27 14: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但各地标准不一致,以相关部门具体规定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法律分析: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终身免交临床用血费用;但各地标准不一致,以相关部门具体规定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法律分析: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用血费用的报销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量按献血量血费的5倍计算,5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等量计算;
    (二)无偿献血累计满1000毫升以上的,终生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
    (三)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四)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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