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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何律师您好! 我有一事想请教您,2014年4月我花了9000元钱委托北标代理申办《锁难开》发明专利,后来北标为人不讲诚信,做事不按法理,要大钱,做小事,挂羊头,卖狗肉,多次弄虚作假,二年来害得我劳民伤财,精神痛苦。如今发明专利改为实用新型专利,而且连名称也被篡改了,《一种防盗锁芯及钥匙》,20年授权改为10年授权,每年能领取2000元发明奖的,可连续20年,现在还要每年上交专利局300元,10年要交3000元,两者相比其效益天壤之别,他们的欺诈行为,造成我损失惨重。因此,我想用法律来维权,能否异地诉讼,(我是湖南永州宁远县人)这个官司能打赢吗?敬请指教!做事不按法理,如今发明专利改为实用新型专利,他们的欺诈行为,我想用法律来维权,这个官司能打赢吗?

2019-05-14 03: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专利权人为维权,可能会向地方专利局申请处理或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情况下,无论是专利局还是法院都要求专利权人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或专利权评价报告。你按要求取得了检索报告,自然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向专利局申请处理或向法院起诉,以维权。
    实质审查不适用与实用新型,所以本身也就无法做,而就维权而言,也无需做。
  •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 专利代理是指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专利代理还包括,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相关事宜。
      专利事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科学文献等多方面的知识。当事人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事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首先要填写书面委托书,用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的专利代理业务范围很广,不仅仅是申请专利、请求撤销专利权和专利权宣告无效,还包括文献检索、专利许可、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纠纷、专利诉讼等等。
    所以委托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委托书,而绝不要以“全权委托”这一模糊概念来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而应逐项写明,否则常会出现委托双方对委托事项的误解而使双方受损。
    更为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权利的丧失,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挽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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