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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5年5月在平安保险上了智胜人生险,其中有一个副险《健享人生B》,这个险种是对社保住院报销的补充,当初就是看好了这个险种才签署的《智胜人生》保单! 今年因为胃炎急性发作住院6天,住院费4000多点,拿回单位报销了社保一部分,剩余的拿到保险公司希望给予报销赔付,可保险公司不仅拒赔,反而单方解除了副险《健享人生B》,理由是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我患有胃炎。为此我特意查看了有关的健康告知条款,其中并没有胃炎告知一项。关键是当初投保时为了让那个保险业务员为我设计好保单,如实详尽讲了我的一些病情,比如萎缩性胃炎和睡眠障碍等小毛病,同时在场除了有平安保险业务员,另外还有第三个人在场,都听到了这些话。 我想通过咨询律师,保险公司这么做对吗?其中并没有胃炎告知一项。我想通过咨询律师,保险公司这么做对吗?

保险纠纷 2019-05-20 0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发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相关规定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 在保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拒赔事件时常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究其原因实际上问题就出在保险合同本身上,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了一系列的免责条款,其中可能有部分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但作为投保人对此并无绝对的选择权,仅有相对的选择权,因为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约定都是类似的,投保人在明知的情况签订合同几乎也是别无他选。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尽可能要求保险公司明确对保险合同中的赔付范围与免责部分的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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