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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根据我父亲的情况,工伤保险应该按照哪一年的赔偿标准计算?我父亲情况如下: 于2015年12月在上海工伤受伤,大概2017年8、9月做完最后支架拆除手术,2017年11月拿到最后工伤鉴定9级,2018年5月才开始启动工伤赔偿。工伤保险应该按照哪一年的赔偿标准计算?2017年11月拿到最后工伤鉴定9级,2018年5月才开始启动工伤赔偿。

保险纠纷 2019-03-02 23: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人员可以得到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规定,工伤人员可以得到下列赔偿:  
    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工伤赔偿标准具体如果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2011年1月1日以后,工伤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延伸阅读: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时,若申请人提供材料部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确认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那个调查核实。  
    4、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 工伤保险事故赔偿标准如下: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备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如工伤复发,确需治疗,享受本共同项目中除定残后的护理费用外的其他工伤医疗待遇。
  • 如果没有评定为伤残等级,你能够享受一般的工伤医疗待遇。如医疗费、工资和福利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评定为伤残等级,则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都有明确规定,请参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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