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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于2005年8月相识,于2009年4月3日在孝感市孝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观点不一样,长期分居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及探望权。女儿(刘雨熙)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①存款:夫妻双方共同存款归女方所有②房屋: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位于孝感市孝南区建设东路的房地产所有权暂时归男方所有,直到夫妻双方共同子女(刘雨熙)成年(18周岁)后过户到刘雨熙名下。③车辆: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一辆东风标致301小车由女方配合男方过户到男方名下。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订立离婚协议如下:子女抚养及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①存款: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离婚 2019-05-14 00: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算你们共同财产。
  • 离婚房产分割:

    1.两人一起供房,房产又是婚后的,肯定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2.怎么分配一般都是看你们协商还是走法庭,协商就是看你们怎么能达成一致即可,一般都是一人拿钱一人拿房,一人一半以后也不可能住在一个屋檐下,这是普遍的解决方式。走法律要看你们谁是过错方,最终按照比例来分。
  • 你好,你好,婚姻法规定,我们国家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挣的钱都是夫妻共同拥有,不分彼此。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可以有权单方处理。
      如果其中一方为了所谓的感情出轨(譬如给“第三者”买房买车等)、“第三者”分手费等,单方处置财产,这就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当被侵占的一方发现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半份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
  • 您好!
    (一)建议协议离婚,如果协议不成,起诉离婚;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如果婚前购房,属于婚前个人所有,对方对婚后还贷部分和相应增加部分可以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收入、车辆和房产等,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均分;但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主张多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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