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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多付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 2023-03-04 11: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一般分为四种,包括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按目标结算的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律依据: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一般分为四种,包括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按目标结算的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法律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等。
  • 发包人工程款多付的,发包方可要求承包人返还多付款项,如果承包方不愿返还,承包方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发包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多付工程款涉嫌玩忽职守罪,责任人按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对于这种情况首先收款方应积极退回多付的工程款;如果现金已经被其他情况专用,就应该再增加一些工程。

    法律依据:

    《刑法》第397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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