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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当时在西安领的结婚证,现在在富平老家民政局可以查询或者调出结婚登记档案吗

离婚 2019-01-14 1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
    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1]
  • 怎么办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的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二、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

    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办理程序


    1、初审。

    查验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请当事人阅读《结婚登记告知单》,并签字。


    2、受理。

    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并签名或摁指纹,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


    3、审查。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经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4、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员填写结婚证。经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向双方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无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1、我国目前只有公安系统是全国联网的。
    2、婚姻登记等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甚至有的地方,还没有全省联网。
    3、重婚罪:我国刑法典第258条规定,重婚罪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有2种类型,
    (1)登记重婚。这是非常少的,只有少数人是利用了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全国联网的漏洞在异地进行登记,也有些人因为持有多个户口而导致他可以进行登记重婚。
    (2)事实重婚。虽然婚姻法中已不承认事实婚了,但是刑法对于该行为(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还是进行规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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