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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向您咨询一个事情,百忙中打扰,甚感抱歉!我有一亲戚,早年没有结婚,直到十多年前退休后才找了个伴侣。虽然打了结婚证,但因为两人没有小孩,感情一直不和。女方一直只打钱的主意。我这亲戚只是一个普通工人退休,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当时只积攒了几万元存款,还有在单位购买的住房一套。婚后女方为了这点钱和房子一直与我这亲戚吵个不休。把存款和和工资卡以及房产证都搞了过去。现在我这亲戚身上身无分文,上个月我这亲戚脑出血病重住院,他妻子把他送到医院后给他交了几百元钱后再也不给他交住院费。并天天在医院吵闹,给我这亲戚施压,逼迫他签字要他把房子过户给她。否则就不给他交住院费,要把房子卖掉把他送养老院,也不会去看他,并吵着要跟他离婚。为了防止她暗中捣鬼,我亲戚叫人把房产证拿了回来,他妻子女儿得知后,就把的身份证户口本扣压不给,后来通过居委会要了回来。但她女儿(她前夫之女,已结婚)以户口本登记有错为借口马上又把他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骗了过去,再也不归还。面对这种情况,我这亲戚也想跟她离婚。1、如果办理离婚,婚前存款和婚后存款以及房子法律上应怎么处分,婚前存款会不会要回来?2、据她女儿讲,她拿了我亲戚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私自在银行贷了款,如果这样又该怎么办?3、现在我这亲戚身无分文,住院治疗,请人照顾、生活都急需用钱,现在他想把这房子卖掉。如果卖了这卖房子的钱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后面提出离婚法院会不会把这个钱判给女方一些?如果办理离婚,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后面提出离婚法院会不会把这个钱判给女方一些?

离婚 2019-06-09 08: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因此而导致夫妻离婚的话,那么有婚外情的一方可以视为过错方,而另一方则可以视为无过错方,此时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而法院在对离婚财产进行判决的时候,往往会适当的少分一些财产给有婚外情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离婚中的过错方。

  • 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要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来进行,不能随意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追加债务责任人是诉讼阶段处理的问题,执行阶段,法院不受理追加被执行人配偶的申请。
      
    2、如法院执行过程中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有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法院只能对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不能直接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予以处分。
      综上,法院执行中以判决书上的主体为被执行人,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法院提起债务确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与前诉合并执行。
  •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二种:
    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
    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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