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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生了第一个小孩,办理结婚证后再生二胎,要罚款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19-01-28 09: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再婚夫妻,双方在再婚前已各生育过两个子女,再婚后原则上不可以再生育子女。
    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
    如果你们符合那上面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可向当地计生部门提起再生育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育。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未婚生育没有违法,但是违反了计划生育国策,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2.每个地方缴纳的数额不一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7条,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四倍以上七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但是符合本条 例第三十条 第二款规定生育的除外;
  • 由于国际没有完全放开生二胎的政策,各地对二胎政策的规定也都不相同,所以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也存在差异。以江西省为例,二胎准生证办理条件有哪些呢?  申请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的夫妻必须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只有1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1个女孩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1个子女的;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1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1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1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2人以上的,只能准许1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1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1个子女的。  此外,再生育一胎妇女的年龄不得低于25周岁;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不得少于4周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28周岁的,再生育一胎的间隔期可缩短至2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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