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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建到我家附近,噪音太大,晚上很晚才停止运行,该怎么办了

环境污染 2023-03-13 01: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厂噪音扰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夜间工地施工扰民依法获得批准的,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使用噪音低的设备或调整施工时间;未获批准的,可以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工厂噪音扰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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