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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去年我们老公和别人打架,对方有一个女的受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受伤那个女的就一口咬定说是我老公用碗和盘子砸的,当时对方有十几个人,场面非常混乱,对方也拿了东西的,(对方是在一个大排档喝酒,而且拉了雨棚的,我们根本没进去,打架是发生在棚外的)当时他们是十几个冲出来把我和我老公围着打的,我小孩也被打了!我们连还手的机会都没有,我老公就只在地上捡了一块石板还没打就被拉住了!,现在这件事已经打成刑事案件了!今天调解不成功,走司法程序对我们有利吗?而且监控也可以看到我老公没拿碗和盘子!鉴定为轻伤二级,我小孩也被打了!今天调解不成功,走司法程序对我们有利吗?

调解 2019-02-04 13: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 当事人和别人打架,致人二级轻伤,别人不和解,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这时,当事人应当赔礼道歉,赔偿对方损失,尽量不让对方起诉到法院。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打架之后双方进行调解、赔偿的属于民事部分,根据民事自治原则,司法机关对此不进行干涉。但被害人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的,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刑事责任部分双方是无权进行调解的,只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来决定是否进行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1、一级轻伤是伤情相对较重的情形,从量刑情节上讲,要重于二级轻伤的量刑的。、
    2、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3、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是指故意致人轻伤的量刑标准。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或理解为轻伤二级),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理解为轻伤一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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