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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哪些材料?

其他 2023-03-24 07: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带六种材料,分别是:
    1、执行申请书;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不能亲自到法院申请执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其申请执行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5、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1、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1)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强制执行需要的材料包含: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等其他法定要求的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下列生效文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五、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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